112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徐巧瑩
王玉亭
林宜欣
許薾亓
蘇玲娟
楊淳興
張容瑜
邱瑞豐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科威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補繳),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彰化縣埔心鄉新南段455、455-6(車道)、455-17、455-18、455-19、455-22、455-23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巷00弄0○0○0○0○0○00號房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異動索引。
二、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
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將455-6地號土地鋪設磁磚車道,
惟未提出如騎樓平台估價單,無法核定該項標的價額,故請提出若自行雇工施作磁磚車道所需費用多少?並依該估價費用,繳納裁判費用;聲明第二、三、四、五、六項,均請求被告給付各別自行雇工施作平台及更換費用新臺幣(下同)10萬2240元,故該二至五項
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10萬2240元,各(每一項、除王玉亭等為二人外,其餘為每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均111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