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張錫坤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埔心鄉瓦窯南段402、441-16、441-15、450、450、463、441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
系爭需役地、用役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402地號土地周邊現況彩色照片(需清晰,沿著需通行之路線拍攝,並以地籍圖繪出指明各照片係由何位置、何角度拍攝)。原告所有門牌31號房屋,請另於影印之地籍圖上標示位置。
二、請依
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