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陳晏寧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即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三、
系爭自小客車無折舊?(107.12.4購買~110.10.15火燒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