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73號
原 告 賴逢偉(即立星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芊昱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
兩造間工程
承攬契約書影本(完整版、含附件全部)。
三、提出
系爭工程(270地號土地新建住宅工程)之現況完工之彩色照片。
四、提出已給付款項明細表(及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