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廣銓紙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梁敏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
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657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2萬139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2萬8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
駁回起訴。
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結果,原告公司地址設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之5」,與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陳地址「臺中市○○區○○巷00○00號」不符?為何原告公司會貸款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