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36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唐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886號),
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60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5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