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日鉦泰機電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請如期繳納。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鹿港預售屋建案之電梯工程」
兩造間有無材料供應或施作契約書(含附件或圖說) ?
本票開票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27日,
迄今達2年餘,完全沒有進度?建案現今已完工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