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茂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楊安茂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婕蓁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5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之「協議書」在複印下半部金額及文字不易辨識,且內容提及附表㈠亦未檢附,請重新提出「協議書」影本(內容需清晰完整、含附表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