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昇璟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雅萍間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補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24萬7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4600元,請如
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呂雅萍(住彰化縣○○鎮○○里○○○街000巷00號)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影印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遭提領之頁面之明細資料(並以紅線劃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