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兼上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32號),
嗣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萬8426元,應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4萬436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4萬3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