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張素專
張素英
朱瑞期
游鎧燿
胡玉櫻
共 同
被 告 王金萍
張佩儒
上列原告與
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6萬8717元(依
不動產估價師113年2月16日函附鑑定報告書),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3萬833元(37333元-自繳6500元),逾期不繳,將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