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陳晏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