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楊渝葵
楊宥萱
楊証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572萬2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0萬2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