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 下一人
即 被 告 林茂杰
林茂盛
林育湘
李俊位
李宜倫
李侑蓁
李育嶒
即 原 告 林火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林長宏對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萬0,500元(計算式: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900元/平方公尺×2,190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林火旺
應有部分1095/2190=427萬0,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5,058元,未據上訴人林長宏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林長宏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6萬5,058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