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張全美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蕭聰華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複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被      告  陳毅展  
            郭力豪  
            張智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1日宣判本件尚有事項應再為調查,而有再開辯論必要,原告並應於114年2月25日前提出陳報狀光碟錄音檔案譯文,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