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
原 告 張全美
被 告 蕭聰華
複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被 告 陳毅展
郭力豪
張智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1日
宣判;
惟本件尚有事項應再為調查,而有
再開辯論必要,原告並應於114年2月25日前提出
陳報狀光碟錄音檔案譯文,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