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嘉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被 告 吳俊翰
被 告 白正冬
主 文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8646號),
嗣被告
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補字第679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3269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