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 告 許嫚倪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甲森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事
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黃文庠,
惟被告於原告在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並
非黃文庠,故原告列黃文庠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自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事,
爰限原告應於
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