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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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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宥廷 



被      告  陳弈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