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2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宥廷
被 告 陳弈羽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