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全鋼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許鼎煬
許梁阿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