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川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給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係於112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故自112年12月19日起算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並扣除4日之
在途期間,上訴人至遲應於113年1月11日以前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遲至113年1月15日始提出民事
上訴聲明狀到院,已逾上訴期間,應認
上訴不合法,
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林彥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