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城新生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杰哥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合作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