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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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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合作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城新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嘉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哥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合作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