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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陳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2,176元【(111.09平方公尺+466.6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1,502,1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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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