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洪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1,992元(746.9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