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陳香汝
被 告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225號),
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以112年補字第16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裁判費新台幣1萬2182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足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