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被 告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
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林文忠、林永富)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2萬322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