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配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仁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勝 
上訴人
即原    告  林文忠 

            林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9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