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江柏蒼
江偉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