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全勝
即 被 告 陳啟文
陳采嫺
蕭春木
蕭貴芬
蕭貴芳
即 原 告 達輝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蕭全勝對民國113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6,5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蕭全勝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蕭全勝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1萬1,565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