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曉彬
陳曉岳
陳曉宏
上列
上訴人等人與被
上訴人洪小珍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85,994元【計算式:(2890.82×3499×2851/16000)+(1592.73×3563×4183/1600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爰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3,285,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989元,未據上訴人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曉彬、陳曉岳、陳曉宏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曉彬、陳曉岳、陳曉宏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