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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林睿毅 
            林錦峯即隆盛畜牧場



前列林睿毅、林錦峯即隆盛畜牧場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被      告  禾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芬如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睿毅主張其與被告簽立之「房舍屋頂租賃合約書」(下稱系爭租約),業經其合法終止;又系爭租約使用之土地為原告林錦峯即隆盛畜牧場所有,系爭租約終止後,被告即無使用上開土地權源等為由,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等語。被告曾對原告林睿毅另案起訴請求確認系爭租約存在,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另案)判決確認系爭租約關係存在後,原告林睿毅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廢棄原判決,改判決被告敗訴,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訴訟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