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林睿毅
林錦峯即隆盛畜牧場
前列林睿毅、林錦峯即隆盛畜牧場共同
被 告 禾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睿毅主張其與
被告簽立之「房舍屋頂租賃合約書」(下稱
系爭租約),業經其合法終止;又系爭租約使用之土地為原告林錦峯即隆盛畜牧場所有,系爭租約終止後,被告即無使用
上開土地權源等為由,請求被告拆除
地上物等語。
惟被告曾對原告林睿毅另案起訴請求確認系爭租約存在,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另案)判決確認系爭租約關係存在後,原告林睿毅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廢棄原判決,改判決被告敗訴,現正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另案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訴訟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