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41號
原 告 盛興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子珅即駿珅工程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
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魏廷軒,前雖曾經本院許可其代理,
惟因非律師,對於
開庭後應向法院陳報或更正之事項,有拖延或多所錯誤情事,嚴重延滯訴訟程序,故本院認其不
適於代理本件訴訟,應以裁定撤銷本院之前之許可,並禁止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