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潤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1,0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7,77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