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上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
被 告 宋宜蓁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何蔚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遲延給付買賣價金,已
解除契約,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彰化縣○○鎮○○段000○號房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被告則另案對原告起訴主張確認
兩造間就
上開房地之
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請求撤銷兩造間之買賣契約關係、原告應返還被告買賣價金、請求減少價金、確認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價金逾新台幣580萬元部分不存在。查被告是否
給付遲延,應以兩造之契約關係是否有效存在為前提,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