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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上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珍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宜溱律師
被      告  宋宜蓁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下稱另案事件)之契約關係是否有效存在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另案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案民事判決、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且原告亦具狀聲請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續行訴訟程序,本案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