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吳專   
            許國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被      告  李碧眞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