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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被  上訴
即  原  告  蔡淑合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