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蔡淑合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聲明係就本院判決之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2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5,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