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信介間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