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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豐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又良 
被  上訴人  林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壹、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112年9月12日至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具領,有送達證書及具領簽收簿影本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