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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夏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代  理  人  楊鴻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18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進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智家
玉山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2月6日
2,205元
AJ0000000

002
進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智家
玉山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2年1月6日
253,545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