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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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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利 
代  理  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隆益金有限公司陳隆鑫
彰化區漁會信用部
112年5月30日
759,228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