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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鍾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760
戶號2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