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林竣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附表所
載之支票,
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2號
裁定公示催告
,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准予之。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