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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鼎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6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灣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員林分行
111年8月10日
175,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