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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保險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彩   
被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新臺幣3萬7,350,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應徵收3萬7,350
二、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7,350,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