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字第5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聚豐開發有限公司等間
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本件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