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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全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淑卿(黃朝中之承受訴訟人)

            李淑月(黃朝中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幸(黃朝中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珍(黃朝中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圓(黃朝中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黃世峰  

上列當事人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黃朝中(本案訴訟中死亡,由聲請人等承受訴訟)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等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