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永溢綠能材料股份有限司
相 對 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本璋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
譚鐘瑜
李瑞慈
葉秀涼
徐錦秀
相 對 人 葉秀涼
徐錦秀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111年度全字第30號假扣押裁定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聲請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等(即債務人等)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以111年度全字第3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