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信瑋
相 對 人 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撤銷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4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宏海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
假扣押,有
上開裁定在卷
可參。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
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