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詹牡丹(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模(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淑媛(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豊(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金炉
主 文
本件應由詹牡丹、陳楷模、陳淑媛、陳楷豊為再審原告陳老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再審原告陳老建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民國113年4月14日死亡,陳楷楨、詹牡丹、陳楷模、陳淑媛、陳楷豊為其
繼承人乙情,有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可稽。陳老建之全體繼承人中,僅陳楷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其餘繼承人均未承受訴訟,
爰依
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詹牡丹、陳楷模、陳淑媛、陳楷豊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