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詹牡丹(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模(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淑媛(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豊(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金炉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56號
監護宣告事件之
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命本事件在該監護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惟再審原告即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人詹牡丹已於114年4月1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參,是本事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