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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再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楷楨(即陳老建之承受訴訟人)



            詹牡丹(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模(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淑媛(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陳楷豊(即陳老建承受訴訟人)

再審被告    陳金田  
            陳金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56號監護宣告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命本事件在該監護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再審原告即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人詹牡丹已於114年4月1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事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必要,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綠株